永工[2011]35号
关于做好2011年度困难劳模
补助工作的通知
各位劳模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总、市总的有关文件精神,做好困难劳模帮扶工作,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,现就做好今年困难劳模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补助的对象
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全国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、省部级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、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及市级劳动模范。
二、补助的条件
补助条件分三种:(1)低收入劳模。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水平,且没有其它经济来源,生活困难的退休职工劳模;⑵困难劳模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劳模、农民劳模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模,低保户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;⑶特困劳模。本人和家庭因意外(病、灾等)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劳模,该对象需提供近一年来就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、病历及医药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。以上三类劳模不享受重复补助。
三、申请的程序
劳模本人提出申请,劳模所在单位或社区(村)审核签章后报县劳模办,县劳模办再会同县财政局、民政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、核实工作后上报市劳模办。
四、其它事项
各位劳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认真填报困难劳模补助金申请表,并于8月31日前送交县总工会劳模办,以便及时做好今年困难劳模全年补助金的申报与发放工作。
有申请补助的劳模在信件寄出时打个电话,以防信件遗失,联系电话:23892351。
附件:劳模困难补助金申请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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